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鲁公发[2012]127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动态联动监管体系
1、实现驾校培训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实现车载指纹应用、音视频记录(实时监控)、图像抓拍等功能,2012 年4 月底前,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装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将所属单位、车型、数量和注册登记日期等信息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附后)。4月1日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教练车要安装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大中型客货教练车要加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接,实现培训信息共享和驾校培训记录审核电子信息化。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2、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包括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继续教育记录等。2012年6月底前,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应用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吊销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每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新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从业信息、教育记录等信息。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3、实现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共享。2012年4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对其资格审验。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留1 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动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部门协调,严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4、强化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内容衔接。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场地驾驶要根据实际,增扣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陡坡、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实际道路驾驶要增加山区、隧道、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培训和考试。2012年5月底前,全国一等车辆管理所和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培训和考试场地要根据增加的考试项目按标准完成改造,6 月1日起按照新增内容安排考试;其他市于2012 年9 月底前完成,10 月1日起按照新增内容安排考试。培训和考试路线不少于三条,随机抽选考试路线进行考试,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培训学时严格按照《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执行,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 公里(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 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10 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 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 公里)。
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模拟考试项目推广到其他准驾车型。
5 、强化驾驶人培训考试程序衔接。2012年4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模块功能,审核申请人培训学时、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预约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按一定比例抽查驾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记录的音视频等相关资料,进行监管通报,必要时停止培训资格。
6 、强化培训考试质量监管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 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加强异常业务核查,加大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里部门应当每月将受理考试人数、考试合格率、培训质量和诚信经营等级等等进行分析、排名,通过互联网或网上车管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客货运驾驶人管理长效机制
7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8 、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 分记录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申请人员相关信息后,打印《 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证明》 ,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还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9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专门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基地,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知识学习和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0、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车辆超员的,应当子以制止,并责令其安排旅客改乘。
11 、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养,配齐安全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为驾驶人提供指路、饮水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四、加强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客货运驾驶人管理法律意识
12 、推行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要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13、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14 、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 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5 、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塔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伪造(篡改)计时培训系统数据资料、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安全生产法》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17、严格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程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建立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本通知要求交换的信息内容、时限和人员,在责任倒查时提供给相关机构作为责任认定和追究的依据。同时,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作为日常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建立客货运驾驶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本通知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配档表,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时限。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各自工作进展,联合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以现场会、工作简报等形式推广经验,促进工作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每月25日前,分头上报工作落实情况,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公安厅联系人:吕霆 0531-85122211
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隋中田 0531-85693352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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