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泰运管〔2011 〕6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处(所)、车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向社会输送合格的驾驶人才,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培训与考试管理协调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泰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成立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金胜利处长、市交警支队杨智勇副支队长任组长,运管处驾培科、支队车管所相关人员为成员,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驾培科刘健科长、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任国利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改进管理的措施,联手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年终评比制度,组织开展驾校检查评比,评选表彰先进驾校、校长和教练员。各县市区运管和交警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密切相互关系,加强相互监督,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存在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对于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停业整顿的驾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暂停其业务申请和驾驶人考试申请。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考试质量排行榜,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布驾校的排名情况。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交通、公安两部门应当加强对驾校的监督检查,由交通部门负责召集运管处驾培科、支队车管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驾校的资格条件、教学培训行为、经营行为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的大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监督驾校认真执行两部门联合下发的《泰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实施方案》(泰驾培〔2008〕1号),驾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分阶段组织实施培训教学。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驾校培训、结业考核等日常监督检查,市级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随机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培训、不严格执行结业考核制度等的驾校,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并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驾校暂停其业务申请和驾驶人考试申请。
三、启用机动车驾驶人培勺11 计算机管理系统
自2012年3月1日开始,全市统一启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驾校使用该系统报名、IC卡计时培训、送签培训记录及相关统计资料上报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审签培训记录,在2012年3月1日之前报名参训的学员,其培训记录审签方法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3月1日以后报名参训的学员,培训记录一律实行按IC卡计时情况审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申请时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具体培训记录审核、签章、交接工作流程按泰驾培〔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员预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前,分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学员培训学时是否达到教学大纲学时要求,达到学时要求的,予以安排驾驶人科目考试;达不到学时要求的,不予安排科目考试,由驾校继续培训。
四、严格教练车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新增或更新教练车,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对驾校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备、培训管理、教学质量和教练员管理等方面,审定驾校教练车的新增或更新,严把审核关,有效实行对驾培市场整体培训能力的宏观规划。
规范教练车新增和更新的程序,驾校拟增加教学车辆的,应当向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驾校教练场地情况作出决定,出具同意函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保教练场地满足教学车辆的训练要求。
从2012年1月1日起,教练车必须统一安装培训计时终端设备,车身统一喷涂驾校名称和监督电话。
五、强化驾培市场监管
进一步完善驾校行政许可、培训和考试管理衔接机制,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构建驾校、运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监管的信息平台,实行许可、培训和考试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培训记录审签、传递、查验、归档的衔接机制。市县两级驾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的网络监管,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化驾培市场整治,坚决打击取缔“黑招生报名点”、 “黑教练车”、“黑驾校”,坚决杜绝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挂名报考等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培训市场环境,努力保障我市驾驶培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